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414号
原告:邓宝东,农民。
被告:庞占伍,农民。
被告:张稳,农民。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
负责人:马淑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郑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宝东与被告庞占伍、张稳、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宝东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宝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邓宝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俊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