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93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邮寄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喜财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利伟 来自
李某某与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93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邮寄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喜财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利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