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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939号

李某某与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93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邮寄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喜财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利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