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120号原告张家港市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杨舍镇长泾路勤丰苑。法定代表人郭冠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青青,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铁城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