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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856号

王淳、冯玉芬等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淳,冯玉芬,冯玉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856号被执行人王淳。被执行人冯玉芬。被执行人冯玉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1178号[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王淳、冯玉芬、冯玉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淳、冯玉芬、冯玉锁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3857.31元,但被执行人王淳、冯玉芬、冯玉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淳、冯玉芬、冯玉锁所有的。

二、被执行人王淳、冯玉芬、冯玉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淳、冯玉芬、冯玉锁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淳、冯玉芬、冯玉锁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年(月)。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周一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