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执1954号

林莉萍与郑传保、郑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莉萍,郑传保,郑丽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林莉萍,女,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郑传保,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郑丽芳,女,汉族,1981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莉萍与被执行人郑传保、郑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586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被告郑传保、郑丽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莉萍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3年12月4日起计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应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款20万元)。本案受理费34958元,由原告林莉萍承担6249元,由被告郑传保、郑丽芳共同承担28709元。因被执行人郑传保、郑丽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莉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传保、郑丽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莉萍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请求将郑传保、郑丽芳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屏蔽,并提交了《和解协议》一份。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863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繁金

审 判 员  林华龙

代理

审判员  郑学品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薛正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