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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初65-2号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佳联钢铁经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佳联钢铁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益联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远达仓储有限公司,王涛,苏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65-2号

原告: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海军,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佳联钢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君,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益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王淑贤,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远达仓储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平,总经理。

被告:王涛,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苏烨,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佳联钢铁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益联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远达仓储有限公司、王涛、苏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00元减半收取为4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雨萍

代理

审判员  闫 冬

代理

审判员  于喜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邹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