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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697号

吴金果与张盛举张景芝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金果,张盛举,张景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果,女,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沾化区黄升镇政府。身份证号:372325196709263649被执行人张盛举,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沾化区黄升镇第三小学。身份证号:372325197309143634被执行人张景芝,女,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沾化区黄升镇第三小学。身份证号:372325197107113648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吴金果申请执行张盛举、张景芝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0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孟祥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