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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6061号

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与李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豪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娜,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

上诉人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416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代理

审判员孙琦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甘玉军担任本案主审、

代理

审判员王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娜、被上诉人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诉称,李伟原为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从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单位离职。2014年,李伟以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保险为由到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青崂人险稽意字[2014]0048号),责令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为李伟补缴保险差额。2014年11月28日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为李伟补缴保险差额及利息等共110472.14元,其中包括依法应当由李伟个人应当承担部分28577.32元。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认为,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法定义务为李伟承担其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李伟的行为明显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后,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多次与李伟协商未果,只好提起诉讼。本案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起诉至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作出青崂劳人仲不字[2015]第2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请求判令:1、李伟返还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李伟个人应当承担的保险及利息共计28577.32元;2、李伟以中国银行同期贷款为基准自2014年11月29日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向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不服青崂劳人仲不字[2015]第2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诉至一审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社会保险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因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内容涉及社会保险数额的确定,故应依法驳回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宣判后,上诉人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上诉人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其起诉请求。其上诉理由主要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虽因补交社会保险费而起,但是在行政处理后,李伟与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因垫付保险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上应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1、李伟原为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职工,李伟离职后以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到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责令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为李伟补交保险差额。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为李伟补交保险差额时,垫付了李伟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法定义务为李伟承担其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李伟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2、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为李伟垫付的李伟应当承担的保险金额本金部分,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发票》可以证明,李伟在诉讼过程中也予以认可。

被上诉人李伟答辩称,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在李伟工作期间没有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是导致诉讼的原因,其违规违法行为已经查实,稽查部门要求双方同时到社保部门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社保部分,而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并未通知李伟而是擅自去交了,既然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愿意缴纳,而且钱并没有交到个人手里,这笔钱就不需要退。

本院认为,本案系用人单位为其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所引发的争议。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及数额的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据此驳回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琦

代理

审判员 王 楷

代理

审判员 甘玉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明

书 记 员 魏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