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563号原告张明峰。委托代理人汪提。被告袁诚杭。委托代理人马旭。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县张明峰与被告袁诚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峰于2016年8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明峰负担。
审判员 刘开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骆 涛 来源:
张某与袁某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563号原告张明峰。委托代理人汪提。被告袁诚杭。委托代理人马旭。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县张明峰与被告袁诚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峰于2016年8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明峰负担。
审判员 刘开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骆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