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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执38号

申请人温希贵与被执行人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希贵,张孝忠,张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38号申请执行人温希贵,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蔚县暖泉镇中小堡村人,现住河北省蔚县蔚州镇康居北大街。被执行人张孝忠,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北省蔚县御福园小区G座2单元402。被执行人张富,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蔚县蔚州镇一街人,现住河北省蔚县住河北省蔚县御福园小区*座*单元401。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温希贵与被执行人张孝忠、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孝忠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金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晓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