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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719号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强、康广勇、张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强,康广勇,张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范玲,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被执行人张强,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康广勇,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洋,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石市证字第3154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张强、康广勇、张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强、康广勇、张洋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1377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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