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张丙欣,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石保森,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国辉,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丙欣申请执行石保森、王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3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石保森与被执行人王国辉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张丙欣借款28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保森已履行1000元,对剩余的27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2.5元,申请执行人张丙欣与被执行王国辉、担保人刘秋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张丙欣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