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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616号

衡水冀通铁塔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品尚创意总装饰有限公司、刘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水冀通铁塔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品尚创意总装饰有限公司,刘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616号

原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品尚创意总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坚,经理。

被告:刘坚。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品尚创意总装饰有限公司、刘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品尚创意总装饰有限公司、刘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宪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崔津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