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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7398号

汪琼与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1-0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琼,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398号申请执行人汪琼,女,汉族,1975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新县。被执行人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东段73号。法定代表人郭景阳,董事长。汪琼申请执行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5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协助原告汪琼办理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73号2幢东1单元6层06号(备案合同号0902847)房屋所有权证。案件受理费1987元,原告汪琼自愿承担。被执行人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汪琼于2016年7月0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73号2幢东1单元6层06号(备案合同号0902847)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汪琼(身份证号)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汪琼可持本裁定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郭剑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6)豫0105执7398号郑州市房管局:汪琼申请执行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5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审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73号2幢东1单元6层06号(备案合同号0902847)的产权证办理到汪琼(413029197510060948)名下。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月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5执7398号郑州市房管局:汪琼申请执行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5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审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73号2幢东1单元6层06号(备案合同号0902847)的产权证办理到汪琼(413029197510060948)名下。二〇一六年月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其他合同纠纷案号(2016)豫0105执7398号受送达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郑州市房管局送达文书的名称及件数受送达人签名代收人签名送达人(2016)豫0105执739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备注填发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