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073号
原告:窦某。
被告:刘某。
原告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
审判员 石玉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宋俐锋 微信公众号“”
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073号
原告:窦某。
被告:刘某。
原告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
审判员 石玉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宋俐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