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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4073号

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窦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073号

原告:窦某。

被告:刘某。

原告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

审判员  石玉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宋俐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