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林高才。
被执行人:盛阿林。申请执行人林高才与被执行人盛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盛阿林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布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9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裘 海 燕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夏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