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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570号

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单朝立、禹殿存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单朝立,禹殿存,朱世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570号申请人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单朝立。被执行人禹殿存。被执行人朱世端。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单朝立、禹殿存、朱世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单朝立、禹殿存、朱世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单朝立、禹殿存、朱世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单朝立、禹殿存、朱世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柯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碧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