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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刑更317号

蔡树生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蔡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刑更317号罪犯蔡树生,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8年4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5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树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原告诉讼人人民币598338.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6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树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至2029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关丹宁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郑月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