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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刑更356号

罪犯刘桂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刘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356号罪犯刘桂。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吉刑初字第206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30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37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1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0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刘桂减刑十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1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0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桂减去有期徒刑十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强

代理

审判员 邹 勇

代理

审判员 吴富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