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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刑更499号

何国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何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刑更499号罪犯何国林,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文化程度高中,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13年7月2日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作出(2013)林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国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2013年9月10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黑林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6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国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关丹宁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郑月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