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834号之二反诉
原告:朱六一。
委托代理人:曹龙美(特别授权),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
被告:印鹏。
委托代理人:张光荣(特别授权),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反诉原告朱六一与反诉被告印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反诉原告朱六一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朱六一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陈立生
代理
审判员 赵 玮
人民陪审员 印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卢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