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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834号之二

朱六一与印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六一,印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834号之二反诉

原告:朱六一。

委托代理人:曹龙美(特别授权),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

被告:印鹏。

委托代理人:张光荣(特别授权),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反诉原告朱六一与反诉被告印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反诉原告朱六一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朱六一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陈立生

代理

审判员  赵 玮

人民陪审员  印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卢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