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负责人赵亮星委托代理人卢江被执行人贺磊被执行人榆林市高新区鼎���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芳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贺磊、榆林市高新区鼎源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公证处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榆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4081.27元、利息款7100.36元及借款本金从2015年11月2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5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封了被执行人贺磊购买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榆林市高新区通源路北开源大道东侧西塘花园商住小区的10幢301号(预告登记号:榆房预榆林市字第035068号)���产一套的户籍手续,因该套抵押房产暂未交工,无执行条件,被执行人贺磊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榆林市高新区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暂不运营,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贺磊或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或抵押房产有可供执行条件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卫东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杨文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虎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