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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3539号

郑德余与郑仲余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德余,郑仲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353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3539号申请执行人郑德余,女,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郑仲余,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2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XXXXXX.32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8493.7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仲余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03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仲余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雁云

审判员 李 鸣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