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414号罪犯朱忠兰。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忠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2010)吉中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6日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42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忠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0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8次,单项表扬4次,建议本院对朱忠兰减刑二十一个月十天。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忠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0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8次,单项表扬4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忠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流窜作案16,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未履行原判罚金,故依法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忠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苏平
审 判 员 涂 强
代理
审判员 邹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富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