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8822号原告张享中,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忠克,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蓟县洇溜镇后大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再兴,主任。被告曹小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享中与被告蓟县洇溜镇后大岭村民委员会、曹小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享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享中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玉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学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