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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民初1072号

曾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1072号原告曾某,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45233119790127362X,住广西荔浦县荔城镇绿美苑1栋1单元301室。被告唐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审判员  莫家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侯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