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1072号原告曾某,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45233119790127362X,住广西荔浦县荔城镇绿美苑1栋1单元301室。被告唐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审判员 莫家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侯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