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黄剑。
被执行人:刘洁。申请执行人黄剑与被执行人刘洁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速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洁向申请执行人黄剑赔偿各项损失1205.89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2元(从2016年1月19日始算至2016年8月5日止,以1205.8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本案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1307.89元。但被执行人刘洁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洁的银行存款1307.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郭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