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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283号

黄剑与刘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剑,刘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黄剑。

被执行人:刘洁。申请执行人黄剑与被执行人刘洁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速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洁向申请执行人黄剑赔偿各项损失1205.89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2元(从2016年1月19日始算至2016年8月5日止,以1205.8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本案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1307.89元。但被执行人刘洁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洁的银行存款1307.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郭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