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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97号

钱伟与董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伟,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钱伟,男,住颍上县。被执行人董伟,女,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1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1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桂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汪艳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