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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7677号

马秀云与崔位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秀云,崔位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7677号

原告:马秀云,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朱集乡姜山村姜家庄069。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604251062。

被告:崔位林,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马潭路村下拖落南区18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505184676。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云诉被告崔位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云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云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涤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丁 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