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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5232号

王申玲与师红燕、姜庆友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王申玲,师红燕,姜庆友,张佰香,姜恩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232号原告王申玲。被告师红燕。被告姜庆友。被告张佰香。被告姜恩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申玲与被告师红燕、姜庆友、张佰香、姜恩领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申玲承担。

审判员  孔翠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