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232号原告王申玲。被告师红燕。被告姜庆友。被告张佰香。被告姜恩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申玲与被告师红燕、姜庆友、张佰香、姜恩领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申玲承担。
审判员 孔翠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