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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933号

孙凯与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凯,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933号申请执行人孙凯。被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大海。孙凯申请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28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凯于2016-1-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284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崔士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