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420号罪犯刘立。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立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并判令其与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2354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浙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5日入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改造,后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43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4.5次(含浙江省监狱服刑期间所获奖励折算后的月考核表扬14.5次),单项表扬2次,建议本院对刘立减刑十七个月二十天。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4.5次(含浙江省监狱服刑期间所获奖励折算后的月考核表扬14.5次),单项表扬2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罪犯刘立缴纳原判罚金6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立减去有期徒刑十七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苏平
审 判 员 涂 强
代理
审判员 邹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