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13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黄秀英。申请执行人叶建凤。申请执行人谢某甲。申请执行人谢某乙。被执行人庞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秀英、叶建凤、谢某甲、谢某乙与被执行人庞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坚贵
审判员 周务光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子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