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769-1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
负责人:王周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奉平,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甜甜,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XX县河路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恩榜。
被告:张家界金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
法定代表人:蔡海松。
被告:湖南清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春园步行街银街10栋5楼。
法定代表人:颜文。
被告:湖南清泉商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22号(清泉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颜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张家界金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清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清泉商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家界金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官黎坪办事处大庸中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张国用2008第3**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经审查,本案中被告张家界金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官黎坪办事处官黎坪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号为713000762,他项权证号为张房他证官字第××号,包含户室(-101,101,201,301,401,501,601,701,801,901)共10套房屋及官黎坪办事处大庸××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张国用2008第3**号)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本案中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因办理抵押登记时由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一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抵押登记,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共用一个他项权证(张房他证官字第××号),在本院(2016)湘01民初769号民事裁定书中没有列明查封被告张家界金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官黎坪办事处大庸××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张国用2008第3**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家界金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官黎坪办事处大庸中路土地证号为张国用2008第3**号,他项权证号为张房他证官字第××号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欧阳宁
审判员 周立文
审判员 唐亚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雅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