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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675号

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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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675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杨巧媚,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原告朱某为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魏   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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