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刑更315号罪犯韦廷颂,男,1973年4月5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12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牡西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韦延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2年12月27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牡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6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廷颂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关丹宁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郑月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