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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刑初1004号

孙炳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当事人
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1004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1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开始,绍兴县一品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孙某以逃匿、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其公司王小丽等40余名工人从2015年5月至12月的劳动报酬共计773608元。2016年1月11日,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留置送达方式向被告人孙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被告人孙某仍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支付上述劳动者全部报酬。另查明,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留置送达照片,调查报告、公司基本情况、考勤表、拖欠民工工资汇总表、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公司职工被拖欠工资数确认单、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工资发放单、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韩永根、郭羲恒、茅慧凤的证言,孙泉浩、胡国伟、何龙美、孔银水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且已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孙某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金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沈 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