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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民终514号

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阚浩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阚浩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钱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阚浩宁,男,200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理人:阚延海,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阚浩宁之父。

法定代理人:刘华,女,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阚浩宁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尉东,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阚浩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3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34元,减半收取2667元,由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瑞

代理

审判员  汪传海

代理

审判员  王元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