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336号
原告:陈光结,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绍龙,农民。
委托代理人:叶金红,干部。
被告:叶传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结诉被告叶绍龙、叶传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结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光结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陈光结负担。
审判员 王永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