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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1336号

陈光结与叶绍龙、叶传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光结,叶绍龙,叶传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336号

原告:陈光结,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绍龙,农民。

委托代理人:叶金红,干部。

被告:叶传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结诉被告叶绍龙、叶传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结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光结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陈光结负担。

审判员  王永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