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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初1262号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1262号

原告:张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