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1262号
原告:张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晶 来自: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1262号
原告:张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