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9号申请执行人王根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舟娜、林佳妮,舟山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彪,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0********,住舟山市普陀区鲁家峙东路*弄*号。申请执行人王根定与被执行人陈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根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彪名下的两处房产(都被他人设置抵押),现其中一处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其他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另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健龙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於昭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乐羽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