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4415号原告周×,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被告陈XX(曾用名陈×),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