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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4415号

周亚芹诉陈昌强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陈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4415号原告周×,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被告陈XX(曾用名陈×),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