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3424号原告杨某,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某某,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田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