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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3424号

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3424号原告杨某,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某某,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田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