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11民申6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绍林。
法定代理人:刘菊女。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绍琪。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绍荣。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绍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碗菊。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菊美。
原审
第三人:陈香。再审申请人陈绍林因与被申请人陈绍琪、陈绍荣、陈绍伟、陈碗菊、陈菊美及陈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11民终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绍林于2016年6月23日死亡。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李月群
审 判 员 艾 杰
审 判 员 何志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张红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