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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11民申62号

陈绍林与陈绍琪、陈绍荣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陈绍林,陈绍琪,陈绍荣,陈绍伟,陈碗菊,陈菊美,陈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11民申6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绍林。

法定代理人:刘菊女。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绍琪。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绍荣。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绍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碗菊。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菊美。

原审

第三人:陈香。再审申请人陈绍林因与被申请人陈绍琪、陈绍荣、陈绍伟、陈碗菊、陈菊美及陈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11民终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绍林于2016年6月23日死亡。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李月群

审 判 员 艾 杰

审 判 员 何志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张红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