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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刑更493号

潘江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潘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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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刑更493号罪犯潘江,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筠连县,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13年9月2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嘉海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予以追缴违法所得20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6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关丹宁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郑月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