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583号原告陈军,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显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与被告曹显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0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
审判员 张守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祝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