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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民初583号

陈军与曹显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军,曹显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583号原告陈军,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显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与被告曹显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0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

审判员  张守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祝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