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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刑初00113号

韦平阳犯伪造公司、企业、��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当事人
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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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刑初00113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金春如,浙江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永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及其辩护人金春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中旬,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海亮御府”和“置诚花园”两个项目的承包人卢某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经与阜阳市劳动监察大队协商决定向其借款,并安排韦某具体经办。2015年2月17日,韦某在办理借款手续过程中需要使用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印章,因保管分公司印章的会计舒某已回家过年,卢某手机关机无法联系,遂通过阜阳市劳动监察大队门口路边电线杆上的小广告联系刻制印章人员,私刻了“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印章,并使用该印章以“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的名义出具了借条、收据和承诺书各一份,向安徽省阜阳市劳动监察大队借款100万元。伪造的印章事后被韦某销毁。另查明,上述100万借款当天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雷某、李某、舒某、王某、赵某等人的证言,借条、收条、收据、承诺书,借款合同、用章登记表,浙江金磐建设有限公司有关文件,营业执照,印模及相关资料,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收款收据,开庭笔录,账户信息及账号交易流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在无制作权的情况下,伪造公司印章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卢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林柳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