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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299号

曹秀芬与张桂荣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秀芬,张荣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曹秀芬。被执行人张荣贵。本院在执行曹秀芬与张桂荣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徐大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