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曹秀芬。被执行人张荣贵。本院在执行曹秀芬与张桂荣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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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秀芬与张桂荣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曹秀芬。被执行人张荣贵。本院在执行曹秀芬与张桂荣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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