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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刑更501号

罪犯陈友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友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501号罪犯陈友发。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瑞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友发犯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25日投入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51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友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9次,建议本院对罪犯陈友发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友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9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罪犯陈友发缴纳原判罚金10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友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友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苏平

审 判 员  涂 强

代理

审判员  邹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