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463号罪犯方剑峰。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峡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剑峰犯抢劫罪、强奸(未遂)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4日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吉中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四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47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剑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方剑峰减刑十二个月二十天。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剑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剑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剑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苏平
审 判 员 涂 强
代理
审判员 邹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富强 微信公众号“”